甘肃立安三方园林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张宏涛
91620105MA72BKBH53
1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雪花路10号(兰州腾达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2号楼三层3A04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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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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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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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08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甘0102民初14192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Z某某,甘肃立安三方园林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M某某撤诉处理。 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M某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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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0)甘0102民初1321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张宏涛,甘肃立安三方园林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16260
一、被告甘肃立安三方园林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劳务费1626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甘肃立安三方园林消防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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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