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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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水批〔2015〕211号 | -- | -- | -- | -- | 南宁市水利局 | |
2 | 用字第450101202250059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批 | 2022-06-20 | 2025-06-20 |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 |
3 | 桂林审政字〔2018〕442号 | -- | 南宁市良庆区庙庄路(物流基地30号路-物流基地11号路)项目,拟使用林地0.5480公顷。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 |
4 | 南水批〔2016〕3号 | -- | -- | -- | -- | 南宁市水利局 | |
5 | 桂林审政字〔2018〕562号 | -- | 南宁市五象新区物流基地35号路,拟使用林地3.3343公顷。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 |
6 | 450101201750107 | -- | -- | -- | -- |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 |
7 | 桂林审政字〔2017〕810号 | -- | 南宁市五象新区弧形路工程项目,拟使用林地1.3503公顷。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 |
8 | 五象2018年第11号 | -- | 同意改变歌海路绿化用地性质1333.9㎡,用于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建设。 | -- |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 |
9 | 桂林审政字〔2018〕607号 | -- | 南宁市良庆区金海路(庆华路-良华路)工程项目,拟使用林地0.5538公顷。 | --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 |
10 | 南国土资发〔2018〕2020号 | --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 -- | -- | 五象新区国土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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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桂0108执保2080号 | 其他 | - | -- | -- | 2022-08-11 |
2 | 其他 | (2022)桂0108执保951号 | 其他 | - | -- | -- | 2022-05-09 |
3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4952号之二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579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9-03 |
4 | 其他 | (2021)桂0105民初6725号 | 第三人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H某某,南宁市万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851607.15 | 一、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T某某支付滨堤路及阳峰路的排水工程的工程款784377.15元;
二、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向原告T某某赔偿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784377.1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84377.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T某某支付工程款32410元;
四、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向原告T某某赔偿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324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以内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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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6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和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22元(二审不再减半收取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上诉人逾期不交上诉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27 |
5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446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727000 | 一、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H某某支付欠付工程价款727000元;
二、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H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欠付工程价款46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欠付工程价款26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起至欠付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欠付工程价款46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起至欠付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120元,由H某某负担76元,H某某负担11044元,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1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8-09 |
6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09民初659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被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1-02-23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民终12818号 | 第三人 | - | 3539970 | 一、维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三项;
二、变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一项为: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9985元;
三、变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1号民事判决主文的第二项为: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
20
以17699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3065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47元,被上诉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11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065元(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47元,余款37118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南宁市青松照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河北哥伦普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1 ...更多 | 2021-01-22 |
8 | 合同纠纷 | (2021)桂01民辖终4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1-20 |
9 | 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446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H某某 被告: H某某,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2020-12-10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桂0108民初3990号 | 被告 | 原告: 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699667 | 准许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97元,由原告润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11-0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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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H某某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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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0109民初4550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2 | -- | (2023)桂0108民初4131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同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
3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135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
4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135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W某某,C某某 被告: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
5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桂0105民初1351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C某某,W某某 被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23 | |
6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桂0108民初6820、738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Z某某 被告: L某某,M某某,P某某,广西东方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纳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2-12-14 | |
7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8民初617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摹新村村民小组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摹坡队(村民小组),南宁富丽酒店有限公司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2-05-20 | |
8 | 劳动争议 | (2021)桂0108民初663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 |
9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8民初6174号 | 被申请人 | 原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摹新村村民小组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那锦坡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11-11 | |
10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0108民初617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摹新村村民小组 被告: 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居民委员会那摹坡2队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