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叶翔
91420116MA4KWP70XF
15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黄陂区什仔湖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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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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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沪0114执3352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0)沪0114执33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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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33847.85
被告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价款33847.85元,并偿付原告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847.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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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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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020-07-15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8-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4民初802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众威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迈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06-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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