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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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通执字第0254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 2015-11-20 |
2 | 合同纠纷 | (2015)通商初字第00014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通华伦纺织品有限公司,沈维新 | 1500000 | 一、被告南通华伦纺织品有限公司、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南通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99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两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更多 | 2015-05-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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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通商初字第00014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南通华伦纺织品有限公司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