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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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2023-11-07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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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3-11-07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凤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 -- | --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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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国税直)许准字〔2018〕第(454)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 |
2 | * | 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 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设计工程、防水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机械安装、给排水管道安装。 ...更多 | 2018-07-12 | 2099-12-31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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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1798号 | 被告 | - | 529635.4 | 一、确认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二、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353635.4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Z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76000元;
四、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4316元、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6604元,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Z某某负担。鉴定费9394元由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由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由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17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5-17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101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 | 准许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2.74元,由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53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620935.4 |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款353635.4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3650元;
四、被告Z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3650元;
五、被告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0元,原告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3157.72元、被告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609.28元,被告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394元由被告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9-15 |
4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终10937号 | 被告 | - | 1104444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Q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均予以退回 ...更多 | 2020-09-1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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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Z某某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2-04-20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3-09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 | 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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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1798号 | 被告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4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101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2-01-1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粤0117民初1015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12-03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53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17民初5374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终10937号 | 被告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粤0117民初14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3 | |
8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粤0117民初14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Z某某,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
9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粤01民终10937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东莞市丝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常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和合医疗特种车辆有限公司,Z某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