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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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苏1084民初465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楷瑞科技有限公司,朱恒林 | -- |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 2018-12-19 |
2 | 其他 | (2015)邮送商初字第00153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 26400 | 准许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兴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更多 | 2016-01-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387号 | 被告 | 原告: 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 2014-07-08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387号 | 被告 | 原告: 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 2014-07-08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通民初字第387号 | 被告 | 原告: 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通化宏信研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 2014-07-08 |
6 | 其他 | (2013)邮商初字第0147号 | 被告 | 原告: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吴宏林,S某某,Z某某,C某某,陈国云 | 3892625.43 | 一、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8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0‰来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42625.43元。
二、被告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多线切片机(以NO:苏K5-0-20120028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记载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已履行的除外)优先受偿。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07 |
7 | 其他 | (2013)邮商初字第0147号 | 被告 | 原告: 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吴宏林,S某某,Z某某,C某某,陈国云 | 3892625.43 | 一、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85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6月30日至2012年7月30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0‰来计算利息,从2012年8月1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承担律师代理费42625.43元。
二、被告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台多线切片机(以NO:苏K5-0-20120028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记载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已履行的除外)优先受偿。
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虹光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晶戈电子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C某某、Z某某、C某某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8-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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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邢台钢铁线材精制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苏辰晖电气有限公司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