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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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2018连续两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 | 省住建厅目前对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未报送建筑业统计年报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将其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更多 | -- | 珠海市建筑业协会 | 2019-07-17 | -- | |
2 | 2017年未报建筑业统计年报的企业 | 予以通报 | --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9-07-10 | --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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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318002 | (2024)粤1625执725号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 | 18494006 | (2024)粤1971执2255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4-01-1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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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莞441900017947 | -- | 普通货运 | -- | -- | 东莞市交通局寮步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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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粤19执79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1463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0)粤1971执146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3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243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0)粤1971执24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4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执1464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20)粤1971执146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5 |
5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恢15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1971执恢1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11 |
6 | 合同纠纷 | (2019)粤1971执恢1528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9)粤1971执恢1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08-11 |
7 | 其他 | (2020)粤1971执异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2018)粤1971民初1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在(2018)粤1971民初11168号案件中对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均由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5-09 |
8 | 其他 | (2020)粤1971执异83号 | 被执行人 | - | -- | 变更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2018)粤1971民初1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在(2018)粤1971民初11167号案件中对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均由横琴润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05-09 |
9 | 合同纠纷 | (2018)粤19民初32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被告: 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邝华仔,邝照光,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5550000 | 一、限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对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5粤房地证字第××号6粤房地证字第××号7号,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03)第特727-3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9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K某某、K某某、K某某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00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31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31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28.2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30 |
10 | 合同纠纷 | (2018)粤19民初3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被告: 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邝华仔,邝照光,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95550000 | 一、限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为标准,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对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东莞市寮步镇上屯村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2003)第特727-3号]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余额人民币9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人民币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K某某、K某某、K某某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00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31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310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17450000元的范围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被告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28.2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被告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更多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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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泽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泽库投资有限公司、Y某某、W某某、S某某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4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信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南昆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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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粤1625民初15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K某某,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9-13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粤1625民初153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K某某,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宝庭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9-1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粤19民终2287号 | 第三人 | -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4 |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粤1971民初109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东莞市东城益展木业 被告: 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2-09-0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19民初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被告: 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粤19民初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被告: 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K某某,广东康泉十八国际生态健康旅游城有限公司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7 | |
7 | 营业信托纠纷 | (2018)粤19民初16号 | 被告 | 原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光华医院有限公司,K某某,K某某,Y某某,东莞市银基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立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