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胡英明
91210422MA0YBWL25Q
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胜利街建洲街20-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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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00000
(2024)辽0104执恢603号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2024-04-16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1)辽0104民初1895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2080000
一、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律师费8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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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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