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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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0000 | (2024)辽0104执恢60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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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1)辽0104民初1895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2080000 | 一、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借款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三、被告M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抚顺市通达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律师费8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