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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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吉0182执20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11-27 |
2 | 合同纠纷 | (2018)吉0182民初469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青冈县鸿源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20000 | 一、被告青冈县鸿源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20,000.00元;
二、被告青冈县鸿源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18年8月24日利息人民币300,000.00元;
三、被告青冈县鸿源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820,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8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四、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国有青祯2015-00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产权号分别为2XXXX、2XXXX、201505012三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3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