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在业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顾冬
91320991091539705D
5000万元人民币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路68号2幢
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3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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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沪0118执04035号
2016-06-08
(2015)青少民初字第146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2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9919002﹞登字﹝2022﹞第0921003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
﹝320909919003﹞登字﹝2024﹞第0312002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
2024-03-12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3
(320909919001)登字﹝2023﹞第09140006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4
(320909919003)登字﹝2024﹞第03120021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5
梯11苏JQ10879﹝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22-09-29
2099-12-31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6
﹝09910038﹞登字﹝2022﹞第0525004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梯11苏JQ10880﹝22﹞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22-09-29
2099-12-31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8
(09910017)登字﹝2022﹞第0308001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09910038﹞公司变更﹝2020﹞第0925000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4-02-19
2034-02-1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梯11苏JQ10665﹝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予以使用登记。
2021-12-13
2099-12-31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991民初27号
其他
-
65000000
冻结被保全人Y某某65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更多
2021-01-0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青少民初字第14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J某某,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233996.72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Z某某121,36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4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Z某某105,834.72元; 三、被告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6,800元; 四、原告Z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01.80元,减半收取2,850.90元,由原告负担445.95元,第二被告负担2,40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3-2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991民初725号
被告
原告:
盐城市金典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欧堡利亚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4)苏0991民初482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苏09民终46号
上诉人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991民初27号
原告
原告:
盐城极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8-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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