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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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9-12-18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5-08 |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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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内0625民初1353号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杭锦旗亿嘉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21240 | 准许原告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6-22 |
2 | 其他 | (2015)包青商初字第57号 | 被告 | 原告: 包头市正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 3947923.6 | 一、被告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正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7.39618万元;
二、被告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包头市正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197.39618万元的损失(从2015年3月6日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70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85元,原告包头市正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22570元,退还其11285元,余款11285元由被告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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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包头市皖建机电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2022-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