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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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豫1203民初293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汉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1276 | 一、被告杭州汉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未休休息日工资127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杭州汉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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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豫1203民初293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汉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