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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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鄂1002行初25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 10000 | 准许原告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3-17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1002财保294号 | 申请人 | - | 1195132.86 | 一、查封申请人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所有的别克牌小汽车(车牌号:鄂D×××××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奥璟隆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5132.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7-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02执844号之一 | 其他 | - | -- | 一、大众牌小汽车(车牌号:粤E×××××号)归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所有,该车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22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02执844号 | 申请人 | - | 2396141.72 |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1208929.86元【其中货款、保证金1131829.73元,利息55382.13元(以本金1131829.7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即2019年8月2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4.75%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7921元,申请执行费13797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9-19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02财保312号 | 申请人 | - | 1300000 |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五日内依法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更多 | 2019-07-1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10民终714号 | 被上诉人 | - | 1131829.73 | 一、变更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2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货款、保证金1131829.73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131829.7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C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1元,由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150元,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12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1002财保215号 | 被申请人 | - | 2500000 |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二、立即查封案外人荆州市顺吉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荆州区荆州大道4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鄂(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17729号)。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更多 | 2019-05-3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1002民初1695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岑舒韫 | 1161829.73 | 一、被告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货款、保证金1161829.73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161829.73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被告C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21元,由被告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02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10民辖终10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1-13 |
10 | 其他 | (2018)鄂1002财保352号 | 原告 | 原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奥凌电器,岑舒韫 | 1400000 | 一、冻结被告中山市奥凌电器有限公司、C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更多 | 2018-10-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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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浙07民终2184号 | 上诉人 | -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3民初978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康力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83民初9784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康力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2-12-27 | |
4 | 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湖北万恒易谷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被告: 被湖北湘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14 |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0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5-08-03 | |
6 | -- |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80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安博基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荆州市天科制冷有限公司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