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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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闽0803行审232号 | 被执行人 | - | -- | 准予强制执行永自然资行罚字[2019]第J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第2项行政处罚决定,由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予以配合。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在强制执行完毕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和龙岩市永定区自然资源局。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