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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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124000005943 | -- | 企业设立登记 | -- | 2034-02-10 |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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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冀1028执异17号 | 第三人 | - | 1428849.95 | 追加本裁定书所列第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32家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所列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32家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彤线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428849.95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期限计算),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20 |
2 | 其他 | (2015)园执字第02629-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