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操文武
913204816789969566
5000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前进路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3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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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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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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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沪0112执12841号
被执行人
-
890190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019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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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2
--
(2023)沪0112执1284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解除本院以(2022)沪0112民初11794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常州溧阳支行XXXXXXXXXXXXXXXXX4639账户的保全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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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6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辽0423民初35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641600
一、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20,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20,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320,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8.00元,由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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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0
4
其他
(2021)辽04民辖4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由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12-2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1)沪0112民初277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际晟丰环境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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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9)苏0481民初7758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107507.78
一被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尚应赔偿原告S某某上述各项损失中的107507.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935元,被告负担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费缴纳帐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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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282民初824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38600
准许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3元,由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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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9)苏0481民初262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梅林畜牧有限公司
45160
准许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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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8
9
合同纠纷
(2018)苏0282民初1209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580000
一、江苏金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定作价款9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以定作价款6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金山公司负担,金山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恒欣公司垫付,金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恒欣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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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4)溧商初字第00879号
原告
原告:
常州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
239000
一、被告湖南益阳皇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承揽价款189000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合计人民币239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原告负担371元,被告负担4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63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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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481民初17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4-03-22
2
--
(2024)苏0481民初17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4-03-22
3
--
(2024)苏0481民初170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4-03-06
4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乡宁县人民法院
2023-09-06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3)沪01民终8410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山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07-04
6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1179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山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3-02-24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2)沪0112民初1179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山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2-12-26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辽0423民初353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新宾满族自治县供热管理所,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禾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2-05-24
9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H某某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2-03-02
10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恒欣仓储设备有限公司,H某某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022-01-2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