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金国江
91152526670695913G
105万元人民币
-
西乌珠穆沁旗哈达图煤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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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查,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于2008年在西乌旗哈达图煤矿区,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进行砖厂项目建设,非法占用草原3.954公顷(折合59.31亩)。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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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于2008年在西乌旗哈达图煤矿区,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进行砖厂项目建设,非法占用草原3.954公顷(折合59.31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单位认为: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进行砖厂项目建设占用草原3.954公顷(折合59.31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你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亩产值确定依据: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文件,《西乌旗人民政府关于草原补偿费使用的意见》(西政发〔2007〕44号)确定三年平均值为:78.33/亩。 本单位对西乌珠穆沁旗恒信新型建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每亩78.33元×12倍=939.96元罚款,共计处罚939.96元×59.31亩=55749.02元(伍万伍仟柒佰肆拾玖元零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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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人民政府
2021-09-18
巴政罚决字〔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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