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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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更多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更多 | 500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1-20 | 津市监蓟罚〔2020〕787号 | |
2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 -- |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0-20 | 津市监蓟当罚〔2020〕5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