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梁冰
91410100MA44KD2W7W
500万元人民币
-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经南三路与第十三大街交叉口瑞锦小区桂香苑8号楼201室
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14民终5768号
被上诉人
-
--
准许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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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2
合同纠纷
(2021)豫1425民初328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746000
一、被告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373000元,并以37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二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0元,由原告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35元,由被告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6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0530元。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99××××9501;开户行:中原银行郑州商务外环路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2021)豫1425民初3281号,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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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豫14民终5768号
其他
-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9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豫1425民初328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大梁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英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2021-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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