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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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6)赣0791民初416号 | 原告 | - | 446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支付拍卖佣金396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向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所交的50000元拍卖保证金视为其违约金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83元、反诉费525元,共计86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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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拍卖合同纠纷 | (2018)赣07民终2064号 | 被上诉人 | -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8 | |
2 | 其他 | (2013)第005号 | 被告 | 被告: 赣州民生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 | --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