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高峰
914107035698053133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八里营鸿福生活小区10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施工扬尘污染
其他
对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扬尘污染的处罚
20000
新乡市红旗区城市管理局
2023-04-26
新红城罚决字2023第008号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豫民申4226号
申请人
-
--
驳回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3-28
2
合同纠纷
(2017)豫07民终1821号
上诉人
-
426230
维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262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800元,由J某某承担3510元,由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9元,由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385元,由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7-08-17
3
合同纠纷
(2016)豫07民终2760号
上诉人
-
638900
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9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更多
2016-11-01
4
其他
(2015)延民二初字第1582号
被告
原告: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
--
本案中止审理。
2015-09-28
5
合同纠纷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80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15-07-28
6
其他
(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
-
4982071.71
一、变更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86758.60元(诉讼中已先予执行1940900元,实际应再支付1545858.60元)。延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就上述债务在1495313.1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6月30日起,以2539742.1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29日止;自2014年6月30日起,以3486758.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31日止;自2014年9月1日起,以189585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9日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以154585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509元,由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9元,由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6元,由河南L某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由新乡市凯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