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新明
916531290948804076
20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江巴孜乡喀热喀什村(麦喀高速江巴孜收费站连接段北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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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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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喀什地区伽师县工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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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喀什地区伽师县市场监管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新3129执907号
2023-09-07
(2023)新3129民初733号
伽师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9944023
(2024)新3101执1849号
喀什市人民法院
2024-05-23
2
766000
(2024)新3129执454号
伽师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3
54210
(2024)新3101执1378号
喀什市人民法院
2024-04-15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新3122执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新3122执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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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2
合同纠纷
(2021)新3122执99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1)新3122执9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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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3
合同纠纷
(2022)新3101民初56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2-21
4
合同纠纷
(2022)新3101民初5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2-02-21
5
其他
(2021)新3101执异10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W某某追加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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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6
其他
(2021)新3101执异11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申请人W某某追加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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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7
其他
(2021)新3129民初928号
被告
原告:
伽师县铜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
--
本案按原告伽师县铜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08-05
8
其他
(2021)新3129执保70号
被申请人
-
4471083.8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名下4471083.8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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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9
其他
(2021)新3129财保36号
被申请人
-
8942167.6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71083.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4471083.8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伽师县铜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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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0
合同纠纷
(2019)新0105民初183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赵新宏,G某某,Z某某,伽师县胡杨牧歌种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2278841.72
准许原告T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75.3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由2268841.72元减少至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T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2450.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T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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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