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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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0830民初275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孙绪宽,济宁鼎和汽贸有限公司 | 21209557.85 | 一、被告P某某、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借款本金1850万元、利息2709557.85元及自2020年6月25日起产生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原告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宁鼎和汽贸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汶上县开发区一号路以西、二环南路以北的钢结构车间、房产(办公楼)和土地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合同编号为(汶上农商行广场路支行)抵字(2018)年第N001-1号、第N001-2号、第N001-3号、第N001-4号、第N001-5号、第N001-6号《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被告济宁鼎和汽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P某某、S某某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10元,由被告P某某、S某某、济宁鼎和汽贸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完毕后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7-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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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鲁0830民初2751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汶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某某,S某某,济宁鼎和汽贸有限公司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