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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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桂1302执146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1-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兴法执字第68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3)兴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劳人仲字(2013)兴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5-09-0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兴民初字第3341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品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来宾市宏振酒业有限公司 | 49190.2 | 一、被告广西来宾市宏振酒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品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9190.2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品田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2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2422元,由原告广西品田包装有限公司承担110元,被告广西来宾市宏振酒业有限公司承担231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52元。款汇: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4-05-0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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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柳州汉禾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2022-03-2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买卖合同纠纷 | 柳州汉禾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2021-1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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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1302民初6285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品田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柳州汉禾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