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胡纯林
91450305759797238X
50万元人民币
-
桂林市七星区东环路北侧(东城小区旁)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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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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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300
--
桂林市七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018-05-16
桂市七星地税简罚〔2018〕20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桂0304执127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桂0304执127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7-12-20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桂0303执859号
申请人
-
--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7-12-19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7)桂0303民初40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73200
一、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修理费、拖车费合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T某某负担1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3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17-03-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7)桂0303民初40号
原告
原告:
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17-0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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