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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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300 | -- | 桂林市七星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2018-05-16 | 桂市七星地税简罚〔2018〕20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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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桂0304执1273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桂0304执1273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20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桂0303执859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12-19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桂0303民初40号 | 原告 | 原告: 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73200 | 一、被告T某某赔偿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修理费、拖车费合计13000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T某某负担1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3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3-2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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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17)桂0303民初40号 | 原告 | 原告: 桂林市新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