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东北
孙胜仁
91220103MA0Y5DLC23
300万元人民币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至小南街南至原住宅小区西至亚泰大街北至长铃公司现状围墙华大城二期B1幢1单元1801号房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1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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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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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2019-07-08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其他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2018-07-10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2017-07-2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9-07-08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
--
2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18-07-10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2017-07-24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
--
--
--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吉0103民初95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00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 二、被告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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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长春市永杉环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7-04-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