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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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桂0902民初555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古安红,Y某某 | -- | 一、被告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维修费共计67953元给原告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二、被告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67953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财产保全费615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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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桂0902民初555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G某某,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19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桂0902民初5556号 | 原告 | 原告: 广西至润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玉林市恒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