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陆鹏
91120116666139164N
63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15路197号海景大厦6层614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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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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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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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明借款本金2,674,781.25元;二、驳回原告刘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42元,由原告刘志明负担9,043元,由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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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0-21
〔2022〕津0116民初15413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晟隆达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借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晟隆达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07.50元,由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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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9-23
〔2022〕津0116民初9819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688880
(2024)津0116执恢497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16民初154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
2674781.25
一、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2,674,781.25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42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043元,由被告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0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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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2
其他
(2021)津0116执异633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21-08-11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05民终10436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1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05民终10436号
被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0-0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0506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6-09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3)苏0506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吴中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3-03-21
5
民间借贷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16民初15413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7-05
7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晟隆达工程机械维修服务中心
被告:
天津嘉和昊成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6-2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2)津0116民初9819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05-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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