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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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191219616835615 | (绍柯税钱) 许变准 | 关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12-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2 | 330000191219016824257 | (绍柯税钱) 许变准 | 关于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 2019-12-1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3 | 330000210108893432674 | 330000210108893432674 |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 | 2021-01-08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4 | 330000240201849984897 | 330000240201849984897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2-01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330601211210809227805 | 33060121121080922780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2021-12-10 | 2099-12-31 | 区建设局 | |
6 | 330000221013878026329 | 33000022101387802632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10-13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330000191104014722901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 2019-11-0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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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浙06民终1492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3 |
2 | 劳动争议 | (2020)浙0603民初119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17 |
3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民终3203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8-12 |
4 | 其他 | (2019)浙0603民初194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被告: 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66166519.67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对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12512500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在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借款本金4167959.90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58379.99元】就编号为柯桥区他项(2015)第012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抵押物在最高本金余额15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3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C某某、Z某某共同对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借款本金12512500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在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借款本金4167959.90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5837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对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借款本金12512500元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在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借款本金4167959.90元、截至2016年6月28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58379.9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精功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819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担24415元,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精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784元,绍兴庆盛织造有限公司、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5 |
5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03民初17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浙江X某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2612577.51 |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享有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149900元的债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有权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4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0139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权就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5)第0082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C某某、Z某某共同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的借款本金44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0139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浙江X某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的借款本金20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287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浙江X某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810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K某某支行负担49892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浙江X某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211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浙江X某某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24 |
6 | 劳动争议 | (2019)浙0603民初187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3-27 |
7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27执287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33×××30#钞银行存款金额:93613.07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0-26 |
8 | 合同纠纷 | (2018)浙0127执2870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245162 |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20×××8#钞银行存款金额:24516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0-26 |
9 | 其他 | (2018)苏0302民初16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徐州中江国际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 439333 | 驳回原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8 |
10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27民初545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男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242692 | 一、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工程款242692元;
二、被告淳安县汾口镇横沿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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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浙0603民初5403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升路市场分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454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464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453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
5 | 合同纠纷 | (2020)浙0110民初19063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4534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浙0212民初464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
8 | 劳动争议 | (2020)浙06民终1492号 | 被上诉人 | -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9 | |
9 | 劳动争议 | (2020)浙0603民初119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庆盛集团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
10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603民初1796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被告: 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C某某,Z某某,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