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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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 | 35572.5 | 一、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服务费35,572.50元;
二、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服务费的利息损失(以35,572.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9元(已付),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负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21 |
2 | 合同纠纷 |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7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 | 35572.5 | 一、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服务费35,572.50元;
二、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服务费的利息损失(以35,572.5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9元(已付),被告上海松江普洛斯仓储有限公司负担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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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73号 | 其他 | -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4-01-16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73号 | 其他 | -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3-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