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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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黔0521民初3491号 | 第三人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 | 100000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1 |
2 | 合同纠纷 | (2015)黔方民初字第94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 被告: L某某 | 12000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出大方县西大街物资大楼底层房屋;
二、由被告L某某按每日228.76.00元赔偿原告H某某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5-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