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朱铁军
91511381058225173A
5万元人民币
-
阆中市碧玉街1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19条,开庭公告7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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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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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
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处以壹万元罚款
10000
南充市环境保护局
2017-08-22
阆环法罚字〔2017〕014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2017-07-13
〔2017〕川1304执恢102号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川1381民初3911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立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J某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0-09-24
2
其他
(2020)川0824执恢207号
申请人
-
--
--
2020-04-27
3
合同纠纷
(2018)川09民终260号
被上诉人
-
252133
本院按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2元,减半收取2541元,由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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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4
合同纠纷
(2017)川0903民初457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96760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4838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483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1650元,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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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5
合同纠纷
(2017)川0921民初158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2166.5
由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到期质保金252,166.50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壹佰陆拾陆元伍角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82元(含原告已预交的2,541元),由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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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川1304执异6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W某某、H某某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异议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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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7
合同纠纷
(2017)川0903民初4345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本案按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17-11-06
8
合同纠纷
(2017)川0904民初1714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本案按撤诉处理。
2017-10-25
9
合同纠纷
(2017)川1381民初4759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
128450
准许原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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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6
10
合同纠纷
(2016)川1381民初3066号
被告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被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A某某,L某某
5054025.76
一、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借款本金4,890,490.20及所欠利息163,535.56元;并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付借款本金4,890,490.20元的利息。 二、若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以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A某某、L某某对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A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0元,由被告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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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川0824民初345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力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溪县人民法院
2018-11-22
2
其他
(2017)川0903民初457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7-12-19
3
其他
(2017)川0903民初457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28
4
其他
(2017)川0921民初158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蓬溪县人民法院
2017-11-24
5
其他
(2017)川0921民初1587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蓬溪县人民法院
2017-11-17
6
其他
(2016)川1381民初3066号
被告
原告: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被告:
L某某,A某某,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6-09-2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180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天龙沥青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Y某某,Z某某,H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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