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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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内民申945号 | 被告 | - |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8-06-22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内02民终2199号 | 被告 | - | 294979.77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医疗费56709.5元”、第四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第五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营养费4550元”、第六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护理费4839.2元”、第八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精神抚慰金1500元”、第九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鉴定费1025元”、第十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交通费250元”;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3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残疾赔偿金16487.5元”、第二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27292元”、第七项即“被告H某某赔偿原告Z某某误工费11516.2元”、第十一项即“被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H某某赔偿上诉人Z某某残疾赔偿金32975元;
四、上诉人H某某赔偿上诉人Z某某误工费16890.5元;
以上上诉人H某某赔偿上诉人Z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23289.2元,核减上诉人H某某垫付医疗费113419.87元、上诉人Z某某向上诉人H某某借款4000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原审被告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对上诉人H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Z某某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056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5528元,上诉人H某某负担5528元,上诉人H某某负担部分随以上赔偿款一并付清;上诉人H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28元,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