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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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12刑初109号 | 其他 | - | 20000 | 一、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X胜水泥构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更多 | 2024-0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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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212刑初109号 | 被告 | -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