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陶善宏
91320583MA1N5H8P9M
200万
-
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376号6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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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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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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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2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3-01-17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53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10990.84
一、原告Y某某与被告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善艺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8月24日解除。 二、原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2990.84元。 三、被告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损失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4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合计7344元,由原告负担3672元,由被告负担3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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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53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昆山市善艺品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8-1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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