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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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元整 | 15100 | 三明市沙县区消防救援大队 | 2022-04-25 | 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7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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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闽0725执17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5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7-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25民初1074号 | 原告 | 原告: 沙县逸翔竹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987000 | W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沙县逸翔竹业有限公司货款98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4元,减半收取7197元,由沙县逸翔竹业有限公司负担533元,W某某负担6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