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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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云0821执恢22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被执行人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德莲、Y某某、Y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云0821民初8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德莲,Y某某,Y某某 | 9928594.78 | 一、被告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94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458594.78元,本息合计9858594.78元(以上利息包含截至2020年12月21日为归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清偿时的利息、罚息、复利(以银行系统计算金额为准)。
二、被告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0000元。
三、由被告C某某、Y某某、Y某某在抵押财产编号为(2020)宁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云(2020)宁洱县不动产权第0000369号的不动产、云(2020)宁洱县不动产权第0000367号的不动产、云(2020)宁洱县不动产权第0000368号的不动产、云(2020)宁洱县不动产权第0000370号的不动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Y某某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00元,减半收取40650元,由被告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Y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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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云0821民初87号 | 被告 | 原告: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宁洱喜来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Y某某,Y某某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