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袁雄
91420104MA4KUQ0H65
5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87号大武汉家居广场R1栋19层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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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12259号
被上诉人
-
6391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91元,由上诉人武汉Y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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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2民初274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00
准许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0-11-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4民初2035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39091
一、被告武汉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091元。 二、被告武汉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1月30日之前的违约金,以61991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30日止;2020年1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3909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6元,由被告武汉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9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由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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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4
其他
(2019)鄂0104民初744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雍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19-11-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104民初307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武汉鑫昱冰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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