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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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 罚款5万元。 | 50000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 | 2023-09-13 | 穗天市监处罚202369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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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50026 | 珠江投资大厦预售许可证 | 珠江投资大厦预售许可证 | 2005-04-05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2 | 01202104280052 | 通知书 | 法定代表人变更,经理备案,章程备案 | 1993-02-20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0070028 | 盛景家园(自编A1-A2栋)预售许可证 | 盛景家园(自编A1-A2栋)预售许可证 | 2007-03-20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4 | 20090189 | 盛景家园预售许可证 | 盛景家园预售许可证 | 2009-08-06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5 | 20050199 | 盛景家园(自编D45-D47座)预售许可证 | 盛景家园(自编D45-D47座)预售许可证 | 2005-11-30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6 | 20070014 | 盛景家园(自编C9a-C9e座)预售许可证 | 盛景家园(自编C9a-C9e座)预售许可证 | 2007-09-27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7 | 01202005210026 | 通知书 | 换照,执照副本变更 | 1993-02-20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20050180 | 盛景家园(D51-D54座)预售许可证 | 盛景家园(D51-D54座)预售许可证 | 2005-11-07 | 2099-12-31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
9 | 01202311020017 | 通知书 | 监事备案 | 1993-02-20 | 2099-12-31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梯粤A30010644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2020-04-26 | 2099-12-31 | 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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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8民初1098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07979.67 | (2023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届满;
(2023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保证金19539.12元、POS机技术保证金1200元、其他费用8162.31元;
(2023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违约金39078.24元;
(2023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损失40000元;
(2023被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5元,原告Z某某负担1400.5元,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保全费1750元,原告Z某某负担982元,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8元;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和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11-25 |
2 | -- | (2023)粤0118民初250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深圳市千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42682.11 |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42682.1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1月24日开始,以42682.1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94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419元。上述费用原告Z某某已预交,被告H某某所需负担的费用由其在履行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Z某某,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21 |
3 | -- | (2022)最高法民申797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投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更多 | 2023-07-21 |
4 | -- | (2022)粤01民终5199号 | 上诉人 | - | 357736.6 | 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27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27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2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包装制作及安装费357736.6元;四、变更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2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57736.6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五、驳回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91元,由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00元,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191元;本案诉讼保全费2815元,由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19元,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96元。广州市海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2元,由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182元,由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5-29 |
5 | -- | (2023)粤0118民初2445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244889.01 | 一、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244889.01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1244889.0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9元,由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4-14 |
6 | -- | (2023)粤0118民初2444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766045.28 | 一、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38371.07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以638371.0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质保金127674.21元及利息(利息以127674.2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20日起,以127674.21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
三、驳回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9元,由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广东冠蓝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4-14 |
7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18民初12802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35364.46 |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20日解除;二、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退还租赁保证金80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以租赁保证金80000元、装修押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违约金145364.46元;四、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赔偿装修和改造损失合计200000元;五、被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3-27 |
8 | -- | (2022)粤0118民初1328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63408.54 | 一、确认原告Z某某与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租赁保证金87913.18元、装修押金10000元,以及支付利息(利息以租赁保证金87913.18元、装修押金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违约金165495.36元;
四、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装修和改造损失合计70000元;
五、被告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4.5元、财产保全费4264.6元,均由被告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3-27 |
9 | 合同纠纷 | (2023)粤0117民初93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1月、12月服务费合计395505元及违约金(2020年10月服务费违约金以16820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020年11月、12月服务费违约金以22730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按每日0.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巴克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27元、保全费2705元,由被告广州市从化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3-03-14 |
10 | -- | (2022)粤01民终1720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8元,由上诉人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1826元、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26元、广东合生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8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0-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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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广州珠江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
2 | 地方法院公告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珠江新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3 | 地方法院公告 | -- | 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
4 | 地方法院公告 | 承揽合同纠纷 | S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
5 | 地方法院公告 | 承揽合同纠纷 | S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
6 | 地方法院公告 | 承揽合同纠纷 | S某某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4-24 | |
7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北京筑品艺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11-23 | |
8 | 地方法院公告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中航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路306号1栋厂房五楼B3)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11-08 | |
9 | 地方法院公告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广东珠江现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11-02 | |
10 | 地方法院公告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广东珠江现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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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2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3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4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5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6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7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8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9 | -- | (2024)粤0391民诉前调4545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抚州市抚观天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麒鸿运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科技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绿景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0 | |
10 | -- | (2024)粤0115民诉前调3556号 | 被申请人 | -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4-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