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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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601200302917939291 | 330601200302917939291 |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3-02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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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浙0604民初2190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5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绍虞民初字第2397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固尔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63597 | 一、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61667元,限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固尔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930元,限被告浙江固尔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5元,减半收取757.50元,由被告浙江固尔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重新鉴定费3500元,由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邮编312000)。 ...更多 | 2016-04-11 |
3 | 其他 | (2014)绍虞行审字第20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虞土资滨监(2014)第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7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9-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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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2021)浙0604民初2190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中宇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浙江嘉绍跨江大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嘉绍跨江大桥南接线投资有限公司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绍虞民初字第2397号 | 其他 |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6-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