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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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4-01-23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4-05-09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1-04-21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4-30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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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6)鄂01民终3398号 | 上诉人 | - | 1485 | 一、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1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210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7-12-28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35号 | 被告 | 原告: 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 武汉银鹤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武汉新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 | 30060 | 一、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涉案Serv-U6.4版计算机软件;
二、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邮寄费6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承担1180元,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180元。该款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应将其应当承担款项支付给原告磊若软件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武汉银鹤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4-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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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35号 | 被告 | 原告: 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 武汉新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银鹤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5-07-01 | |
2 | -- | (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235号 | 被告 | 原告: 磊若软件公司 被告: 武汉新奥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银鹤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武汉新软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