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吴功翔
91451000687765375U
46500万元人民币
-
百色市右江区六塘铝产业园通港大道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8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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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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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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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法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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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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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发票违法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百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04-11
百市税一稽罚〔2022〕6号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1002执恢29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桂1002执恢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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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2
其他
(2021)桂72民初37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325447.1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向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25447.14元;二、驳回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负担5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应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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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1002执205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1)桂1002执2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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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执1655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桂1002执1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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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5
其他
(2020)桂1002执591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0)桂1002执591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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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民初60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1474929.02
一、被告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474929.0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474929.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第三人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074元,减半收取9037元,由被告佛山市金鹏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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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民初602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2304000.06
一、被告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货款2304000.0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304000.0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第三人深圳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32元,减半收取12616元,由被告佛山市欧姆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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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桂1002执异6号
申请人
-
--
驳回异议人M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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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民申151号
申请人
-
--
驳回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10-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桂1002民初349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迈高进出口有限公司
2881307.65
被告杭州迈高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81307.6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881307.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850元,由被告杭州迈高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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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开庭公告 2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72民初200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4-02-20
2
--
(2023)粤72民初20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4-02-20
3
--
(2023)粤72民初200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3-11-17
4
--
(2023)粤72民初20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3-11-17
5
--
(2023)粤72民初200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3-11-13
6
--
(2023)粤72民初2006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
2023-11-13
7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8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9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021)桂72民初37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北海海事法院
2021-08-3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桂1002民初841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百色兴和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志诚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2021-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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