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冯炳双
913210841410040801
500万元人民币
-
高邮市卸甲镇三新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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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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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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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其他
2024年3月1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条第1款之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调查,该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使用性质为丙类厂房,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09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邮消限字〔2024〕第0008号)、冯炳双和张苗苗的询问笔录、反映违法事实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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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高邮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05-16
邮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5号
2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头发)的鸡蛋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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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金额1,5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00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邮市监处罚2024212号
3
产品不合格
其他
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42.50元
5242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2023-08-09
邮市监处罚2023334号
4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内容: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2.5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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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
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2023-08-04
邮市监处罚202300334号
5
2022年06月10日10时46分,当事人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姜恒俊驾驶苏K70368(黄)重型普通货车在高邮市秦邮路132号,因涉嫌经营者所有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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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1000
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2022-06-10
邮交运执罚字〔2022〕00047号
6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沐海昌驾驶苏K70368(黄)重型普通货车在高邮市秦邮路段,因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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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21年03月05日15时20分,当事人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沐海昌驾驶苏K70368(黄)重型普通货车在高邮市秦邮路段,因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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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2021-03-05
邮交运执罚字〔2021〕1000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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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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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苏1084执29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的(2021)苏1084民初14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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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1084执172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0民终4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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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3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苏10民终138号
上诉人
-
708000
准许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上诉人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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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4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8)苏1084民初6618号
其他
原告:
高邮市Q某某蛋品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市Q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708000
一、被告高邮市Q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二、被告高邮市Q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邮市Q某某蛋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驳回原告高邮市Q某某蛋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由原告高邮市Q某某蛋品有限公司承担3180元,被告高邮市Q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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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1291民初810号
被告
原告: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利群商业集团华东商贸有限公司迎春路店,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3)苏1084民初7026号
原告
原告: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Z某某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12-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鲁1326民初540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鑫三角原生态家禽养殖场
平邑县人民法院
2023-08-02
4
其他
(2021)京73行初18217号
原告
原告: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12-15
5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民终4202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139号
原告
原告: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北京淮扬汇聚食品有限公司,B某某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08-17
7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1084民初143号
原告
原告:
高邮市秦邮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苏州恒鑫福贸易有限公司,L某某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1-03-10
8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苏10民终138号
上诉人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30
9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苏10民终138号
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0
10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20)苏10民终138号
上诉人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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