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李怀同
913205055713762986
--
-
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388号3号楼A栋4层52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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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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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吊销执照(登记证)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6-26
苏虎市监案〔2019〕00093号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4-15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1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8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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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2018-07-06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2017-07-11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5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2016-07-08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1民初5457号
被告
原告:
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119530.5
一、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953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19530.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1.7%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对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常熟隆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67元,由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负担396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被告负担诉讼费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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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2
合同纠纷
(2016)苏05民终9952号
上诉人
-
55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0元,由上诉人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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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3
其他
(2016)苏0581民初27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
500000
一、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给付原告Y某某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前计为6874元,此后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二、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对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826元,由被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苏州分公司、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负担853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的8534元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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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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