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萧强
913302257645402341
53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浙江省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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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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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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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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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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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百分之五或者一吨的
其他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
6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
2023-11-15
海事罚字2023070108043111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01民终17873号
上诉人
-
726950
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695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至2022年5月10日止;以9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605.18元,由上诉人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负担11974.9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4元,由上诉人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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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829400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94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4098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6日起计付至2021年9月17日止,以1229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8日起计付至2022年5月10日止,以829400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1日起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05.18元,由原告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2元,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负担11873.18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本院不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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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302民初3120号
被告
原告:
临沂市兰山区三有旋皮厂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三有旋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5(已减半),保全费170元,均由临沂市兰山区三有旋皮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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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初163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凯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凯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浙江凯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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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2民终1526号
被上诉人
-
398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81元,由上诉人D某某负担(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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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225民初97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300509.45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及经两次鉴定后意见一致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与营养期限等事实无异议。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受伤致残是否与其自身的腰椎疾病相关及其关联度;2.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是否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以及案涉被告已支付的原告医疗费等应否由原告分担。 关于争点一,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现行通用的医学知识判断,本案原告所患的腰椎盘突出及腰椎退行性改变病况系多年前开始、逐渐加重而形成,但鉴于原告已在被告处连续工作多年,且无证据表明此前原告的该相关病况曾对其在被告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如原告因患有该类疾病而请假或停薪修养等);故被告推论原告的自身疾病状况与案涉事故的发生及原告的伤残程度存在相当大的关联性,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本院将被告要求对原告自身疾病与案涉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致残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因果关系参与度事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前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虽未明确排除原告自身疾病与其因案涉事故受伤致残的伤残程度之间存在关联性及参与度,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遗留腰部活动功能受限的十级伤残程度与案涉事故外伤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虽对该鉴定意见书当庭提出疑问,但其收到鉴定意见书后未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未要求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亦未申请相关专家辅助人到庭就鉴定意见书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再者,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所阐释的法律适用原则与精神),都明确在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下,通常排除侵权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仅因自身疾病或身体存在缺陷(该疾病或缺陷的存在使得受害人较之他人更容易发生侵权事故或有更严重的后果)的责任。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被告的该相关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争点二,原告户籍地虽在农村,但其多年来实际的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企业所在地附近,且被告自认原告月均工资等收入达5000元左右;故被告关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相关辩称,无事实依据,且与目前国家关于在侵权纠纷中城镇与农村居民试行统一赔偿标准的新司法政策精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需要返还被告或从原告在本案中可取得的赔偿款项中抵扣,基上分析,原告自身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因其自身疾病而减轻侵权人的相应责任,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基上,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原告自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已由被告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营养费2700元,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了原告伤后补 充营养的必要性,建议营养期限90日,故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护理费179.67元(宁波市2018年度的全社会职工日平均工资,以下同)×90天,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原告伤后需要护理的必要性,建议护理期限90日,因原告先后实际住院41日,故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对出院后护理期间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本院综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年龄等情况,核定按50%予以支持,即护理费为:179.67元×41天+179.67元×50%天×49天=11768.39元; 4.关于交通费800元,综合原告门诊复查次数及司法鉴定等情况,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5.关于司法鉴定费1900元,与原告提高的鉴定费发票金额一致,且司法鉴定费用对化解本案争议系必要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 6.关于误工费24663.78元,原告主张179.67元每天×180天,扣除被告在原告伤后发放的生活费7676.82元为24663.78元,综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原告伤后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等情况,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伤残赔偿金,基上分析,原告主张按宁波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5656元×20年×10%为111312元,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等,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155844.17元,本案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对其员工在提供劳务时所受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在审理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事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其已垫付司法鉴定费,且因该次鉴定意见的结论与原告起诉主张时主张的基本一致,故该次司法鉴定费依法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5844.1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原告原告L某某承担170元,被 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承担3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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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225民初8664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398733
驳回原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1元,减半收取3640.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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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8
劳动争议
(2019)浙02民终376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2019-10-10
9
劳动争议
(2019)浙0225民初479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
一、原告D某某与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的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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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225民初8421号
其他
-
--
--
2018-11-28

开庭公告 2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25民初1977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4-04-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7873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7873号
上诉人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2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7873号
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8-1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鲁1302民初3120号
被告
原告:
临沂市兰山区三有旋皮厂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2-06-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609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彩熠灯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05-31
7
--
(2020)609号
被告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01-1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225民初4056号
被告
原告:
嘉善上坤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08-03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民初2174号
被告
原告:
海宁市宏祥海绵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08-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民初2174号
被告
原告:
海宁市宏祥海绵有限公司
被告:
斐德瑞通用设备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04-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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