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高飞飞
91120116681897828X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金海花园3-1-202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5071号
被告
原告:
唐山锢泰煜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
6375
一、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锢泰煜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货款6,375元及利息(以未给付货款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山锢泰煜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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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2
合同纠纷
(2015)滨塘民初字第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Y某某,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
25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Y某某、被告天津瑞扬天马起重吊索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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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7-31
3
买卖合同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7-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津0110民初39号
其他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3-02-08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津0116民初35071号
其他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2-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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