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家莹
9122028366428232XJ
15007万
-
舒兰市经济开发区兴华路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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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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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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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63296260
(2022)京04执恢273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2-09-13

裁判文书 10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辽0521民初35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10-22
2
--
(2022)辽0521民初208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112878.3
一、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110314.30元并支付利息2564元。 二、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X某某支付违约金(以11031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每日0.0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6月1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以上由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退回,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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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3
--
(2022)辽0521民初207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汇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102529.25
一、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吉林汇源借款本金100200.25元并支付利息2329元。 二、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吉林汇源支付违约金(以10020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每日0.0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6月1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汇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以上由三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原告退回,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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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2
4
--
(2023)辽052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Q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3-05-05
5
--
(2023)辽0521民初49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M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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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6
--
(2022)辽0521民初141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270953.06
一、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3196631.39元。 二、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74321.67元。 三、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以3196631.39元为基数,按照日0.0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余违约金以3196631.3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立案时间即2022年4月8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应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5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以上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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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7
其他
(2022)吉0283执1073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吉0283执10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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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8
劳动争议
(2021)吉0283执恢43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18
9
劳动争议
(2021)吉0283执恢41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18
10
劳动争议
(2021)吉0283执恢4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15

开庭公告 6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辽0521民初4873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2
--
(2023)辽0521民初50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3
--
(2023)辽0521民初49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4-02
4
合同纠纷
(2023)辽0521民初46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1-04
5
--
(2023)辽0521民初460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6
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0521民初35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10-16
7
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0521民初151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25
8
借款合同纠纷
(2023)辽0521民初498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4-25
9
合同纠纷
(2022)辽0521民初2077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本溪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03-29
10
劳动争议
(2021)吉0283民初275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舒兰市人民法院
2021-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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