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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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1002执恢121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15 |
2 | -- | (2024)赣1002执恢4号 | 其他 | - | -- | -- | 2024-01-09 |
3 | -- | (2023)赣1002执恢137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7-05 |
4 | -- | (2023)赣1002执恢140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6-29 |
5 | -- | (2023)赣1002民初3591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杨某,王某1,王某2,W某某,抚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的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7333元,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6-08 |
6 | -- | (2023)赣1002民初322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抚州思味坊食品有限公司,Z某某,F某某,F某某,W某某 | 4908587.38 | 1、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告抚州思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循环贷款合同》;
2、被告抚州思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贷款本息2447698.19元,其中本金2440000元,利息7698.19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3、如被告抚州思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有权就被告F某某、W某某为借款作抵押担保的位于抚州市临川区××镇××村××室【房产证号:赣(2017)临川区不动产权第0××9号,抵押权证:赣(2023)临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0号】房产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Z某某、F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2元,减半后收取计131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91元,由被告抚州思味坊食品有限公司、F某某、W某某、Z某某、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05-25 |
7 | -- | (2023)赣1002民初321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X某某,X某某,Z某某 | 59951.89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告X某某、X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X某某、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贷款本金59864.09元,利息是87.8元,合计59951.89元(暂计算至2023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负担302元,被告X某某、X某某负担1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05-25 |
8 | -- | (2023)赣1002民初368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H某某,Y某某 | 785141.28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被告H某某、Y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贷款本息392570.64元,其中本金371775.15元、利息及罚息20795.49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H某某、Y某某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二项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有权以被告H某某、Y某某用于抵押的坐落于抚州市临川区××栋××室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20)临川区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0)临川区不动产证明第0××7号]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计3594元,由被告H某某、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05-25 |
9 | -- | (2023)赣1002民初321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D某某 | 58105.31 | 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贷款本金51791.55元、罚息6313.76元,合计58105.31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被告D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05-25 |
10 | -- | (2022)赣1002民初322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 30085.1 | 被告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共计29812.1元,其中本金23310.28元,利息1470.59元,违约金5031.23元[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但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后收取计27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3-05-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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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L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3-13 | |
2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L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
3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S某某、F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24 | |
4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11 | |
5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C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
6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L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10-16 | |
7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L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
8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X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
9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C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8-19 | |
10 | 送达公告 | 信用卡纠纷 | C某某 | 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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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8940号 | 第三人 | 原告: 抚州华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3-02-2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894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抚州华意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Y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2-19 | |
3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41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1-08 | |
4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639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
5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6399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Y某某,Y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10-27 | |
6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41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
7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401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 |
8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414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6-10 | |
9 | 信用卡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370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L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
10 | 信用卡纠纷 | (2022)赣1002民初3718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