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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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吉执复3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02 |
2 | -- | (2015)宽执字第32号 | 申请人 | - | -- | (2001)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06-01 |
3 | 其他 | (2013)长执异字第00078号 | 申请人 | - | 1444588.38 | 将本院从异议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处扣划的749000元资金中的695588.38元返还异议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4-11-20 |
4 | 其他 | (2001)长民初字第135号 | 申请人 | - | 1444588.38 | 将本院从异议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处扣划的749,000元资金中的695,588.38元返还异议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4-11-20 |
5 | -- | (2014)长执监字第00121号 | 申请人 | - | -- |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9-18 |
6 | 合同纠纷 | 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480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391204.56 | 一、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给付人民币1391204.56元;
二、驳回原告D某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1-04 |
7 | 合同纠纷 | (2005)湖民一初字第8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被告: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3072375 | 准许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79元,减半收取15689.50元,由原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承担。 ...更多 | 2006-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