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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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印花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2020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67,881.2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7.8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 你公司2021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39,259.09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9.3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 你公司2022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62,049.77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2.20元。 以上,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计应补缴印花税209.30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87.80元,2021年应补缴59.30元 ,2022年应补缴62.20元)。详见《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算表》。 ...更多 | 针对以上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209.30元、房产税42,204.5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1,212.17元,共计93,626.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6,813.14元。 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按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3,820.0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0.00元。 ...更多 | 93626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23-11-16 | 安税稽罚20239号 | |
2 |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江北大道黄沟片区建设的兴科明珠花园二期(20#21#23#24#会所及地下车库)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建4710.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更多 | 罚款 | --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2022-09-14 | 陕(安)城罚决字〔2022〕第10号 | |
3 | -- | -- | --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2020-08-07 | 安城执罚决字〔2020〕第40号 | |
4 | -- | -- | --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2020-04-27 | 安城执罚决字〔2020〕第09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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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2/03/20 | 省市监住所变更 | 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86号(桥西广场) | 2012-03-20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610900737969174F |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房屋拆迁;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停车服务;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1-01-09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02/06/04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00万元 | 2002-06-04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安住建许准字(YS)第(2024)5号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准予面向社会预售此项目一区5#楼1-3层商业7套,面积1305.14㎡、2-26层住宅95套,面积10628.83㎡;6#楼1-3层商业8套,面积1686.01㎡、3-26层住宅94套,面积12040.41㎡。 ...更多 | 2024-04-17 | 2099-12-31 |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6/04/1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贰级资质);房屋拆迁(肆级资质);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多 | 2006-04-11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1/05/26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壹级资质);房屋拆迁(肆级资质);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7210兼营: 有(2)分支。 ...更多 | 2011-05-26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3/06/30 |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 寇玉兰、李玉洲、胡崇斌、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03-06-30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08/02/27 |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0.00 | 2008-02-27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4/08/11 |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04-08-11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04/08/11 |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自:2004.08.11 至:2008.08.10 | 2004-08-11 | 2099-12-31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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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103民初8943号 | 原告 | 原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尊爵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西安捷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双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晟翊商贸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7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7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877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82252 | 一、由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M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2252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0元,原告M某某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陕0902民初1087号 | 被告 | 原告: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1-03-10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陕09民终589号 | 上诉人 | - | 12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9-05 |
5 | 其他 | (2018)陕0902民初967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000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以下无正文) ...更多 | 2018-05-14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陕0902执70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本院(2017)陕09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5-02 |
7 | 其他 | (2017)陕0902执10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7)陕0902执1060号案件执行完毕。同时解除本院(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P6幢1-###(原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层##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更多 | 2017-08-02 |
8 | 合同纠纷 | (2017)陕09民终301号 | 被上诉人 | - | 2237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05 |
9 | 合同纠纷 | (2016)陕0902民初113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 | 223752.15 |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兴科公司签订的XKMZ-0##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兴科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H某某办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地上P6幢1—##1号(原名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5层01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协助办理,原告持该生效判决书自行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由被告W某某、L某某返还原告H某某给其垫付的购房款223752.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被告兴科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2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6)陕0902执92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92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更多 | 2016-11-2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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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 W某某、L某某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6-08-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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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2016-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