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胡崇安
91610900737969174F
12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86号(桥西广场)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3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7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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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印花税问题 经查,你公司2020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67,881.2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7.8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 你公司2021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39,259.09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39.30元;签订财产租赁合同金额20,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00元。 你公司2022年度签订保险合同金额共计62,049.77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2.20元。 以上,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计应补缴印花税209.30元(其中2020年应补缴87.80元,2021年应补缴59.30元 ,2022年应补缴62.20元)。详见《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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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针对以上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209.30元、房产税42,204.5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51,212.17元,共计93,626.0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46,813.14元。 针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按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3,820.0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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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26
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16
安税稽罚20239号
2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在江北大道黄沟片区建设的兴科明珠花园二期(20#21#23#24#会所及地下车库)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建4710.4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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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2-09-14
陕(安)城罚决字〔2022〕第10号
3
--
其他
--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08-07
安城执罚决字〔2020〕第40号
4
--
其他
--
--
安康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04-27
安城执罚决字〔2020〕第09号

信用中国 9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2/03/20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86号(桥西广场)
2012-03-20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610900737969174F
新标准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房屋拆迁;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停车服务;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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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9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02/06/04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2000万元
2002-06-04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安住建许准字(YS)第(2024)5号
新标准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面向社会预售此项目一区5#楼1-3层商业7套,面积1305.14㎡、2-26层住宅95套,面积10628.83㎡;6#楼1-3层商业8套,面积1686.01㎡、3-26层住宅94套,面积120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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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2099-12-31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6/04/1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贰级资质);房屋拆迁(肆级资质);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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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1/05/26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壹级资质);房屋拆迁(肆级资质);废旧门窗、废旧钢材的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7210兼营: 有(2)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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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3/06/30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寇玉兰、李玉洲、胡崇斌、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3-06-30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08/02/27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5000.00
2008-02-27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4/08/1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拆迁。(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4-08-11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04/08/1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自:2004.08.11 至:2008.08.10
2004-08-11
2099-12-3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03民初8943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尊爵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西安捷胜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双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晟翊商贸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7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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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陕0902民初1877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82252
一、由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M某某赔偿经济损失82252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陕西兴科房建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0元,原告M某某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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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902民初1087号
被告
原告:
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0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安康市九冶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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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4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陕09民终589号
上诉人
-
1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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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5
其他
(2018)陕0902民初96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95000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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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陕0902执707号
被执行人
-
--
; 本院(2017)陕09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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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7
其他
(2017)陕0902执1060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陕0902执1060号案件执行完毕。同时解除本院(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对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P6幢1-###(原地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层##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发现被申请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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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8
合同纠纷
(2017)陕09民终301号
被上诉人
-
2237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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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9
合同纠纷
(2016)陕0902民初113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
223752.15
一、确认原告H某某与被告兴科公司签订的XKMZ-0##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兴科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H某某办理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安康大道明珠花园地上P6幢1—##1号(原名址为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办黄沟路兴科明珠P6幢5层01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逾期不协助办理,原告持该生效判决书自行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由被告W某某、L某某返还原告H某某给其垫付的购房款223752.1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6元,由被告兴科公司、W某某、L某某、C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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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10
物权保护纠纷
(2016)陕0902执921号
被执行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92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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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W某某、L某某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16-08-1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陕西兴科房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C某某,L某某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2016-11-21
收起

收起